第244章 判定刑期无异议,送了十二个! (第1/2页)
白君律师事务所。
苏白在得知这个消息后和肖海博以及李雪珍再次赶往了重市高级法院作为控方出庭此庭审。
这一次庭审.…作为被告方的马桥,王默,李欢等将近十二人参与到本次案件当中。
其中大部分人都做的是减刑辩护。
苏白之前听说过这个案子的审理。
据说。
在案子审理初期,夏光明由于钱没拿到,并且还涉嫌做了伪证,得知了自己很有可能会被判两年以上有期徒刑人当场就慌了。
有啥说啥,没啥硬着头皮也要说。
目的就是为了能够争取进行宽大处理,在判决的时候能够少判一点。
把自己所知道的情况全部交代了,尤其是公诉人石秀杰给他的承诺。
当时,石秀杰为了能够让夏光明相信自己,甚至还将自己和马桥以及王默的对话,发给了夏光明看。
由此,夏光明掌握了第一手的相关证据。
直接把石秀杰,马桥等人直接指控了。
.
….
在这场庭审中,检方所掌握的证据充足,辩方的委托律师以减刑为主要目的,进行辨述。
夏光明作为主要的指控人员,对于该案件数人的罪行进行揭露,有着一定的立功,所以在申请减刑方面,有着巨大的优势。
夏光明的委托律师也是从这一方面进行答辩的,审理本案的审判长在听到夏光明委托律师的辩护以后,微微点了点头。
示意继续辩护。
接下来是公诉人石秀杰的减刑辩护。
在检方的审理调查当中,其实石秀杰的罪行在渎职罪中是最大,属于严重的渎职受贿。
严重违反了相关的监察规定。
并且在本案的审理当中,检方掌握石秀杰的证据链最为完整。
面对本场诉讼中公诉人对于石秀杰所犯罪行的步步紧逼。
石秀杰的辩护律师,完全的招架不住,只能在庭审上不住的点头。
“是。”
“对。”
“我们遵从法院方面的判决。”
听着检方对于自己的指控和辩护,律师对于检方的攻击毫无还击,并不断的点着头。
作为曾经的检察官,石秀杰在庭审场上脸色难看,一言不发。
他心里面非常的清楚.…
根据监察部门对于自己的调查以及提供的相关证据,自己完全没有任何的反驳能力。
辩护律师也只能认同,检方提供的证据和检方的攻击。
因为这是没有办法的事情.…铁定的事实,想要进行反驳,很有可能会将他带入到审判长印象不好的一步。
再有就是很有可能答辩着答辩着就发现了其他罪行。
所以。
在这一次的庭审当中,合议庭对于夏光明和石秀杰很快就做出来了相关的判定。
.
…
当然,这场庭审中。
最主要的还是对于马桥王默和李欢等三名审判人员的判决。
以及他们是如何做辩护的。
这三人同样是做减刑辩护….面对检方的指控。
三人委托律师的主要减刑答辩是:
“在肖海博这一个案件当中,我方当事人马桥,李欢,王默等三人作为合议庭成员,并没有判决肖海博有罪,说明三人是遵守了相关的法律条例的。”
“虽然说三人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条例,可是最终的结果是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避免和减轻以及弱化了这种渎职的后果。”
“通过这一点,我方申请合议庭,考虑到这一点的因素,对我方的刑期予以酌情考虑。”
庭审场上的众多被告,几乎进行的都是减刑辩护。
在质证,答辩等环节上,苏白几乎没有开口。
因为本次庭审,检方的证据准备的很充足,他没有开口补充的必要。
但是在法庭陈述方面,可就有话说了!
你们一个个的都做减刑?
不管法院方面是否采纳减刑,但是苏白作为参加了肖海博庭审的辩护律师。
知道在当初的庭审上,面对马桥和石秀杰的压力是非常大的,也同样清楚这群人对于司法环境破坏的有多严重。
那么在法庭陈述方面,肯定是要从这方面进行出发的。
其他被告人在庭审上陈述完毕后,审判长询问苏白是否需要进行陈述时。
那必须进行陈述啊!
“审判长,我方申请进行法庭陈述。”
“同意!”
在审判长话音落下后,苏白开始进行了法庭陈述。
“审判长,我方认为,对待司法从业者知法犯法而又进行徇私舞弊,恶意扭转判决的相关人员应当从重处罚,不应当进行减刑或者从轻判决。”
“首先,从肖海博一案来看,不管是证人,公诉人,还是审判长,以及合议庭成员,他们都是明知道肖海博是无辜的,但是在主观意向上,仍然去偏向于判决肖海博有罪。”
“这叫做什么?”
“这叫做故意性,明知而为之。”
“如果说不是进行公开审理,如果不是辩护律师在庭审上力争,那么是不是会判决肖海博有罪?”
“结果是什么?”
“结果是在二审或者是一年以后,突然发现肖海博无罪。”
“那么,在一审的判决当中,针对这个案子的判决就会是一个冤假错案,并且通过检方的调查,可以看得出来,这一次,坐在被告席位上的大部分相关人员经手了不止一次的冤假错案。”
“这是什么?”
“这是法律权被个人滥用,法律解释被个人滥用!”
“法律解释权不归于法律,归于个人,又代表着什么?”
“代表着法律建设的不完整!”
“导致完全污染了司法的环境。”
“如同被告方席位上的人多了,那么对于司法的破坏是长久性的,对于法律的环境影响也是长久性的。”
“从司法者的角度而言,破坏力是相当严重。”
“我记得肖海博的这个案子在网上引起了轰动,其中有一名律师是这么评论的.…”
“在委托人中遇到无良的律师,只能被坑害一次,但是遇到无良的司法判决者则会被坑害无数次。”
“委托人对于法律的希望是能得到法律的正义,而不是法律的不公倾向判决。”
“基于以上,我想表明,对于被告方席位的当事人来说,他们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司法不公。”
“所以我方应当进行严惩,不是从我方个人的角度出发,而是从司法的角度进行出发。”
“审判长,我方陈述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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