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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0章 拒绝审理?!上诉最高检!

第320章 拒绝审理?!上诉最高检! (第2/2页)

在这种情况下,男方脱口而出,以后一定弄死女方。
  
  可是在这种情况下,只是脱口而出,并没有付出实际的行动。
  
  女方报案。
  
  有了后续的情况。
  
  从整体的情景来讲。
  
  无论是依照着法理还是依照着情理,都不符合法律的逻辑。
  
  在苏白了解完这个案子后,当即决定接下这个案子。
  
  并且让罗大翔通知一下亲属委托人,签订一下委托协议书,也好继续走相关的流程。
  
  .
  
  ….
  
  这个案子过来接洽的是当事人的父亲方友?
  
  被判了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是当事人方如风。
  
  签订委托的过程很快,没有什么其他的问题。
  
  原本这个案件就是罗大翔介绍的。
  
  所以方友和方如风都接受了白君律师事务所的委托。
  
  在得到委托后。
  
  苏白带着相关的材料来到了立案的地点,沙都临近的一个县区。
  
  临沙县看守所。
  
  这个案件是由临沙县基础法院进行的宣判案件。
  
  现当事人方如风,被羁押在临沙县看守所内暂时没有移交监狱。
  
  .
  
  ….
  
  看守所内。
  
  方如风详细的对整个过程进行了描述,并且不停的抱怨:
  
  “当时她出轨了,还一直不停的刺激我,说我是个窝囊废,说我挣不了钱,我活该被戴绿帽子。”
  
  “这我肯定忍不了啊!”
  
  “我就说了一句,我想弄死她!”
  
  “然后就被立案了,我都不知道这件事情是怎么回事,为什么被立案.…”
  
  “我又没动手,我什么都没干,这就被立案了?”
  
  “判了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我根本接受不了。”
  
  “并且最重要的是,那个女的现在正在起诉离婚。”
  
  “说我有杀她的倾向,说我有犯罪行为,要求我净身出户补偿她的精神损失费。”
  
  “我爸妈和她提和解,她还要我爸妈的养老费,这不妥妥的想吃掉我家辛辛苦苦攒了一辈子的钱吗?”
  
  “凭啥?”
  
  苏白示意方如风先缓平一下情绪:
  
  “这个案件的判决的确存在不合理的地方,不过咱们现在首先要做的是理清这个案件。”
  
  “好的律师.…”
  
  方如风点了点头,将自己的情绪平复下来。
  
  紧接着,苏白又询问了几个关键的问题。
  
  等到走出看守所,苏白轻呼了口气。
  
  这个案子怎么说呢,了解的差不多了。
  
  总体来说.…罗大翔之所以说这个案子会受到最高检的重视。
  
  是因为这个案子的判决非常的不合理。
  
  罪名不合适。
  
  罪名的判决并不适用犯罪的情景。
  
  是否犯罪是需要依照事实。
  
  没有犯罪事实,以犯罪预备进行判决,可是并不符合犯罪预备的情景。
  
  基于以上几点,罪名的判定非常的不合理。
  
  再有就是。
  
  如果说都按照这种情况去进行判决的话。
  
  那么可能简单的一句话,就会让人进去蹲局子。
  
  严重放大了这个罪名的权限,与制定本罪的初意不同。
  
  如果这个案子舆论性闹大了,至少说如果在法圈内有一定的曝光度。
  
  那么最高检很有可能会对本罪名进行一个理解和适用的条款。
  
  就像是当初齐丰的正当防卫案件,写进了刑法书当中。
  
  .
  
  ….
  
  卷宗和判决书苏白都在去和方如风会面的时候看过了判决书和卷宗。
  
  判决书中对于方如风的认罪证据口供——
  
  在方如风妻子出轨的情况之下,基于常理而定,作为男方很有可能会实施犯罪意愿。
  
  所以在方如风脱口而出,我想杀你,这是主观的条件。
  
  并且在这种情况下方如风有实施犯罪的条件。
  
  基于以上,以刑法规定第22条犯罪预备,判定方如风故意杀人预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常理?
  
  狗屁常理!
  
  一审的判定显然有着一定的问题。
  
  苏白在接受委托后整理好了相关的证据材料,以法律适用不同。
  
  向沙都中级法院提出了二审的请求。
  
  在此期间,苏白还特意又去了一趟看守所,了解情况,
  
  并且安慰方如风,这个案子我法律的适用中出现了一定的问题。
  
  让他耐心等待一些时间,等到中级法院受理了该案件后,那么就会翻案。
  
  同时.…
  
  苏白也在整理着提交二审的诉讼材料以及利于他方的证据。
  
  在一切准备就绪后,苏白等待着法院的回复。
  
  可是等到的却是中院拒绝的回复——
  
  中院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合理,罪名合适,不存在其他情况。
  
  驳回上述请求。
  
  ???
  
  驳回了?
  
  苏白在接到中院的回复后,愣了一下。
  
  不是.…他申请的证据材料都没有任何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对该案件进行重新的梳理。
  
  在这个案件当中,方如风在客观上没有实施犯罪的预备。
  
  怎么可以用犯罪预备来对方如风进行判决?
  
  如果这样判决,那是不是逮着一个人就可以说他是有犯罪预备?
  
  万能罪?!
  
  中院拒绝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合理是吧?
  
  行!继续上诉!
  
  实在不行,捅到最高检也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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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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