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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3章 各方抗议,庭审直接炸了

第343章 各方抗议,庭审直接炸了 (第2/2页)

而是让原告方陈述对于其他几名被告的诉讼申请和诉讼要求。
  
  听到审判长的暂时不做判定。
  
  苏白微微皱眉,心里面也清楚是因为什么暂时不做判定。
  
  还能是什么原因?
  
  无非是考虑到这场案件的被告方。
  
  “呼.…有点麻烦。”
  
  “这场官司的确因为涉及到被告方部门的因素,案情简单,可是判决和执行有很大难度。”
  
  苏白望着诉讼材料,在心里默念了一句。
  
  不过还是按照审判长的要求,一一陈述了对各个被告方的诉讼申请。
  
  对于剩余的被告方的陈述其实也很简单,和对工商的相关陈述,没有太大的差别。
  
  因为这个案件所涉及到的问题就是被告方的不作为行为。
  
  从这一点来说,除了大发超市以外。
  
  其他几名被告方所涉及到的法律控告是一样的。
  
  在辩诉观点和辩诉意见上也一致。
  
  毕竟.…
  
  按照工商管理法,工商并没有对大发超市进行相关的处罚。
  
  同样,食品监察所做的也不到位。
  
  另外,从卫生安全的角度而言,造成了食物中毒,并且导致了多名婴幼儿中毒。
  
  已经涉及到了情节严重的情况。
  
  从卫生来讲,应当给予停业整顿的处罚。
  
  但是,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被告方相关部门做到以上了吗?
  
  并没有!
  
  没有按照相关的行政条例进行处罚。
  
  那相应的陈述就简单多了。
  
  苏白的陈述就是——被告方食品监察,卫生和复议单位。
  
  都没有做到应有的职责,所以从这一点来看都具有懈怠的行为。
  
  从事实的角度进行出发,其他几方也没有反驳的余地。
  
  因为作不作为,是行政法管辖中以及行政案中,较为常见的一个问题。
  
  有着非常明确的规定,投诉的事情你没有落实到位,或者说进展太慢,有故意拖延的情况。
  
  那么就是不作为的情况。
  
  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基于以上,苏白挨个将被告方以及其委托律师怼了一遍。
  
  案件的整个事实表达的非常的清楚。
  
  只是.…
  
  苏白表达的越清楚,这个案子,越是不好进行审理的。
  
  尤其是对复议部门的控告。
  
  苏白直接表示:“被告部门,对于其他部门有着管辖和行政管理的责任。”
  
  “可是却没有行使到管辖管理的内容,以及相应的督促行为。”
  
  “对于我方提交的复议申请,直接表示拒绝。”
  
  “关于这一点我方完全不能够接受,因为我方向复议单位提交的情况是——”
  
  “将近数名儿童食物中毒。”
  
  “食物中毒,尤其是涉及到婴幼儿的情况,我相信这一定是一件紧急的事情。”
  
  “大发超市不愿意进行相关的赔偿和公开道歉。”
  
  “而相关部门又不愿意对大发超市作出处罚。”
  
  “这一点已经属于严重的不作为,因为它涉及的不仅仅是一个食物过期的情况,而且涉及到了食物中毒。”
  
  “在座的被告,心里面肯定清楚食物中毒对于婴幼儿的影响。”
  
  “我方不知道各方踢皮球的目的在哪?是在于不想承担责任,还是在于不愿意去作为。”
  
  “而复议单位,针对这种情况,草草了之。”
  
  “那么以后再碰到任何的事情,都这么做的话,还怎么去投诉?”
  
  “针对于这一点,我方想请被告方的进行思考。”
  
  “究竟存不存在一定的责任,该不该负有相关的法律责任。”
  
  …
  
  控告直接,简单利落,只不过在庭审场上略显冷清。
  
  审判台席位上,彭光亮作为审判长。
  
  对于苏白依旧坚持对其他几个部门进行控告的行为,微微摇了摇头。
  
  尤其是针对复议部门的控告。
  
  如果说可以判定其他部门败诉,这一点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复议部门人家是行政管理政部!
  
  怎么判?
  
  对此,彭光亮只能选择刚才进行合议的结果。
  
  选择判定其他三个行政部门。
  
  “原告方提出来的,对于复议部门的控告。”
  
  “合议庭认为,本案中,复议单位作为共同起诉的追加被告方。”
  
  “与本案无直接关联,不应当在本次庭审中体现。”
  
  “被告方应当是大发超市,工商,食品,卫生等。”
  
  “所以,法院认为对于复议单位的行为不做审查处理。”
  
  “对于以上,各方有无异议?”
  
  在审判长开口陈述完这一点后,先不说其他的。
  
  被告方其他部门当时就炸了。
  
  为什么?
  
  因为从审判长的角度而言,这完全是欺负他们行政级别低。
  
  直接将复议单位给摘除了。
  
  想判决他们几方。
  
  这换做谁,谁能愿意?
  
  虽然他们的行政级别相对于复议单位低上一级。
  
  但是在庭审场上,如果不想出现其他情况,或者是不被追责。
  
  那肯定需要拉上其他人一起啊!
  
  对于审判长的判定,当即有其他被告律师反映:
  
  “审判长,为什么要将复议单位摘除判决行列?”
  
  “关于这一点,我们不知道依照的是哪一条法律规定。”
  
  “所以我们提出异议!”
  
  …
  
  面对这种情况,苏白其实能够理解。
  
  一方面是因为,法院方面不想直接驳回原告方的上诉请求。
  
  这已经说明了,审判长的倾向其实在于原告一方,也就是他们一方。
  
  毕竟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被告方的确存在着不作为的情况。
  
  另一方面,法院面对复议单位,其实还是有着一定的压力的。
  
  所以就想将工商,食品监督和卫生等作为被告。
  
  对于复议单位不予相应审查。
  
  可是没有想到,对于这个结果,被告方的其他部门,首先不愿意。
  
  提出了抗议。
  
  嘶.…
  
  苏白长呼了口气,怎么说呢,行政案件,的确难打!
  
  但是从这个案件中完全可以看出来。
  
  法官是站在原告的法律权益上进行的相关判定。
  
  不过,现在经过被告方其他部门的提出异议。
  
  还不知道,最后这个案子审判长会做出什么样的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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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案子被审了,无奈改了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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