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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9章 “炸裂”的反驳,这才是讼棍吧?!

第429章 “炸裂”的反驳,这才是讼棍吧?! (第2/2页)

还有就是从姓名上来讲,张远直接否定了乔丹的这一姓名,也就是在国内的名字。
  
  可以说整个反驳都充满了诡辩,打着擦边球。
  
  这种情况下,完全是利用了乔丹的名气,而又规避了法律的风险。
  
  一举好几得,百利而无一害。
  
  更关键的是。
  
  对方虽然是诡辩,但是从法律上来讲,说的并没有任何问题。
  
  因为消费者的主观意愿和联想到是国外的乔丹。
  
  这是消费者的主观和行为所引起的。
  
  这一点儿的确是与乔丹体育有限公司并不存在着因果上的关系。
  
  她也不知道该从什么样的角度来进行反驳。
  
  深吸口气。
  
  李雪珍没有继续就着这个话题进行辩诉。
  
  因为再陷入这个话题当中,她知道,自己还是吃亏的。
  
  李雪珍小脸紧绷,继续开口:
  
  “审判长,我方还有其他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方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
  
  在得到审判长的同意后,李雪珍当即从自己身旁拿出了两块面板。
  
  一张是乔丹成名的飞人样板——空中扣篮的姿势。
  
  一张是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商标面板。
  
  李雪珍表情严肃的看着被告方席位,然后开口:
  
  “这两张面板是按照1比1来进行复原的图板,一张是乔丹的成名飞人样板,空中扣篮姿势图。”
  
  “另一张是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商标面板。”
  
  “让我们来对比一下。”
  
  说着这话的同时,李雪珍将两张面板折叠在一起。
  
  乔丹的成名飞人样板中间是镂空的,与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商标面板折叠在一起。
  
  完全吻合。
  
  李雪珍双手举着吻合的两张面板,开口:
  
  “从对比当中能够明显的看出来,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商标。”
  
  “与我方当事人,也就是乔丹先生的最著名的空中飞人姿势,也就是在空中进行投篮的姿势1比1吻合。”
  
  “这一点被告方乔丹体育有限公司应该怎么进行解释?”
  
  张远在听到李雪珍的质问的时候,不自觉的笑了笑。
  
  怎么进行解释?
  
  这一点可太好进行解释了!
  
  张远看着李雪珍手里面的两块面板,然后笑着询问:
  
  “我想请问一下原告方。”
  
  “你拿着的两张面板,关于你方当事人乔丹先生的面板很清晰的刻着五官,以及相关的姿势。”
  
  “可是我方的商标上有什么明显的特性没有?”
  
  “你方商标上有明显特性!”
  
  李雪珍小脸严肃继续开口:
  
  “这个举着篮球的空中飞人的姿势不是明显性的标志吗?”
  
  张远听到这话,脸上洋溢着胜券在握的笑意:
  
  “举着篮球的空中飞人的姿势?”
  
  “对!”
  
  “这是乔丹的标志性动作。”
  
  听到李雪珍的话,张远继续开口:
  
  “这是乔丹的继续动作,那好,我想请原告方律师看一下另一个面板。”
  
  说话的同时,张远同样拿出了两块面板,一张面板是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商标。
  
  另一张面板是一个无脸人举着乒乓球拍的动作。
  
  “请原告方律师看一下我方的这两幅面板。”
  
  “我方乔丹体育有限公司商标的意义在于运动,我方公司也是,主要以销售运动服饰跑鞋为主要销售目的。”
  
  “所以我方的商标中蕴含的有运动的意义。”
  
  “乒乓球也是我国广泛的一种运动方式。”
  
  “是我们国家的国球。”
  
  “请原告方委托律师看清楚。”
  
  “我们的商标是一个人在举着乒乓球拍,明白吗?举着的是乒乓球拍,不是篮球!”
  
  “再者。”
  
  “我方并不明白什么叫做空中飞人的姿势,这一个姿势是某一个人的专属吗?还是在法律上已经形成了商标的情况?”
  
  “如果这个空中飞人的姿势是个商标,或者说其他人都不能用的话,那么,我方对于侵权的事情无话可说。”
  
  “我们会进行立即整改。”
  
  “可是如果只是一名篮球运动员做出了他的标准,或者说他的成名动作,而我方拿着乒乓球拍的动作和他类似。”
  
  “从这一点上讲,我方并不认为我方构成了侵权的行为。”
  
  “为什么那么说?”
  
  “因为的确没有任何的标识性,或者说特殊性证据能够证明我方有着侵权的行为。”
  
  “原告方不能讲,我方因为拿着乒乓球拍的动作和你方当事人的出名姿势有着类同点,就控告我方有侵权行为。”
  
  “这不符合法律的依据,也不符合认定的条件,”
  
  “以上就是我方针对原告方提出来的问题进行的回答。”
  
  “我向审判长申请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张远满脸笑意的望向原告方席位,对于这场官司,他胜券在握。
  
  单单从原告方列举的这两个案例来讲,说实话,并没有什么太多的针对。
  
  很容易进行反驳。
  
  就比如说那个空中飞人的姿势,你说你拿着篮球,我说我拿着乒乓球拍,你有什么办法?
  
  你说你篮球是运动,难道我乒乓球就不是运动了?
  
  我乒乓球还是国球呢!
  
  你要说我不是举着乒乓球拍,硬要说是拿着篮球,那你有没有什么证据能够证明?
  
  你没有什么证据能够证明。
  
  那我拿的就是乒乓球拍,就不是篮球,就和你没有任何的关系,同样也构不成任何的侵权行为!
  
  就算是大众都知道我在擦边,我在借助乔丹的名气来进行销售行为。
  
  但是你在法律上没有证据,我在法律上能够反驳你,那么我就仍然可以使用乔丹的这个商标!
  
  有问题吗?
  
  根本没有问题!
  
  对于原告方的种种证据,张远早就准备的非常的妥当了。
  
  所以在看到李雪珍拿出来两张画板进行对比的时候。
  
  张远就认为这个案件100%胜诉,因为他都已经准备妥当了。
  
  压根不会出现其他的情况。
  
  原告方席位上,李雪珍被张远的陈述,怼的一句话都说不出。
  
  于是只能扭过头,可怜兮兮的眨了眨眼,请求苏白的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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